第一条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,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,提高技术创新能力,推动科技进步,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,根据《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》和滁州市科技局《滁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(试行)》(滁科字〔2007〕98号),结合本县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在凤阳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、法人和其它组织取得专利权的,可依照本办法对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申请资助。
第三条 资助对象:
(一)已取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;
(二)已取得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;
(三)已取得授权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。
第四条 费用资助标准:
(一)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/件;
(二)实用新型专利资助500元/件;
(三)外观设计专利资助200元/件。
第五条 资助经费从凤阳县应用技术研发经费中列支。
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公民、法人或其它组织必须在取得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凤阳县科技局提出申请,逾期申请视为主动放弃。
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的,应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《凤阳县专利资助申请表》;
(二)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;
(三)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执照(如居民身份证、营业执照副本、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、社团登记证等)的原件和相应复印件。
第八条 申请资助人应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;对提供虚假信息、采用欺骗手段的,主管机关有权拒绝资助,并对已资助费用予以追回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○○八年元月一日起实行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凤阳县科技局负责解释。
附件下载:凤阳县专利资助申请表
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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