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凤阳县专利申请资助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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凤阳县专利申请资助办法(试行)

发表日期:2009年11月5日  出处:政办(2008)51号文件  本页面已被访问 1601 次

    第一条  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,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,提高技术创新能力,推动科技进步,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,根据《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》和滁州市科技局《滁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(试行)》(滁科字〔200798号),结合本县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   凡在凤阳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、法人和其它组织取得专利权的,可依照本办法对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申请资助。

  第三条   资助对象:

  (一)已取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;

  (二)已取得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;

  (三)已取得授权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。

  第四条   费用资助标准:

  (一)发明专利资助2000/件;

  (二)实用新型专利资助500/件;

  (三)外观设计专利资助200/件。

  第五条   资助经费从凤阳县应用技术研发经费中列支。

  第六条   申请资助的公民、法人或其它组织必须在取得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凤阳县科技局提出申请,逾期申请视为主动放弃。

  第七条   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的,应提供以下材料:

  (一)《凤阳县专利资助申请表》;

  (二)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;

  (三)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执照(如居民身份证、营业执照副本、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、社团登记证等)的原件和相应复印件。

  第八条   申请资助人应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;对提供虚假信息、采用欺骗手段的,主管机关有权拒绝资助,并对已资助费用予以追回。

  第九条   本办法自二○○八年元月一日起实行。

第十条           本办法由凤阳县科技局负责解释。

 

附件下载:凤阳县专利资助申请表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
 

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  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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